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河卧路时村工业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2335024XQ。 法定代表人:张国志,经理。 被申请人:董小宁,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小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小宁银行存款2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天伟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董小宁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