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佳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王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佳男与被告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郭佳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王玉芳归还人民币45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在2019年12月3日前王玉芳(小名:玉花)向郝月明累计借款4500元,并未归还。郝月明在2019年12月3日20点因车祸在宣化区附近身亡,在2021年6月的一天,原告郭佳男(郝月明之子)在宣化区外偶遇王玉芳,并询问借钱一事,王玉芳承认借款,但以自己现在没有钱为由,拒绝还钱。2021年6月30日12点,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询问4500元借款何时归还,王玉芳承认借款,但欠款金额不承认,态度恶劣,出口伤人,并拒绝还款,以“有本事去法院告我”来结束对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归还郝月明4500元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佳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郭佳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大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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