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大学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四川省大邑县蔡场镇新福村**,身份证号码×××
被告:谢大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程度,籍籍贯及住址四川省浦江县西来镇临溪**,份证号码×××
被告: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九兴大道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希诉被告谢大均、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雇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罗希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公司协商一致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