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森林半岛36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魏小鹏。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航海体育场103号。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黄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胡某、黄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某、黄某某提出对苏某某、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某、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某、黄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