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森林半岛36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魏小鹏。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航海体育场103号。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黄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胡某、黄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某、黄某某提出对苏某某、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河南建业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某、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某、黄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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