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6698618306,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和平印象第壹层38-40号商铺。

负责人冯月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金火、黄惠芳,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杨慧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执行人袁满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粤1624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应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30086.63元借款本金及计至2019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8623.37元共38710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30086.63元本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2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向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县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袁满初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P×××××的车辆已是查封状态。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2月1日到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在其住所地内不动产情况,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名下无不动产产权记录。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袁满初在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9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袁满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96元,并冻结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银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杨慧萍、袁满初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稳定

审判员  严春能

审判员  谢庆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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