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巴里坤垦检刑检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利用帮助被害人吐某微信上绑定银行卡、设定支付密码之际,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银行卡中100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中,未被发觉后,又于2020年6月26日、6月29日分两次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钱转至自己微信账户,金额分别为19000元、40000元,以上共计盗取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退赔被害人10000元,承诺余款继续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常口信息、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柯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吐某的陈述,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家中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存款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至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已于2021年3月28日将被害人吐某剩余50000元财产损失全额退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情节等,决定对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乌马热·马合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白 璐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