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太原市阳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太原市迎泽区晋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息 争 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 人民陪审员 李原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莉秀 书记员 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