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石高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26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10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高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石高旭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6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秀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