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9679-3。

法定代表人:颜志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执行人:方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方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方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皇渠北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98199003X1-1。

法定代表人:方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方树俊(李环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方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辉、新疆方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李环、方树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兵1101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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