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振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付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于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振彬与付晓东、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振彬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晓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北票市支行账户存款32,000元、被申请人于黎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北票市支行账户存款30,000元予以保全。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225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张振彬以其在朝阳银行(账号为967030120110400685665及967030120110400698577)存款62,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诉讼保全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付晓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北票市支行账户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许支付、转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冻结被申请人于黎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北票市支行账户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许支付、转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冻结申请人张振彬在朝阳银行(账号为967030120110400685665)存款50,000元及其在朝阳银行(账号为967030120110400698577)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许支付、转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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