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中山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3675139W。
法定代表人:文靖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和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魏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刘春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和友、陈莉、魏娜、刘春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曾和友、陈莉、魏娜、刘春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7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0813元(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并向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4265.76元。因被执行人曾和友、陈莉、魏娜、刘春桂未依照上述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并于当天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曾和友、陈莉、魏娜、刘春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查封刘春桂所有的坐落于鹤山的房产、曾和友与陈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沙坪XXXXX房、魏娜所有的坐落于沙坪鹤山XXX号XX房,因本院(2021)粤0784执865号执行案正处置曾和友与陈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沙坪XXXXXX房,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本案将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恢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