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郎朝永,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湖。 被执行人新疆薯香源生态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湖总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科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郎朝永与被执行人新疆薯香源生态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6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郎朝永于2021年4月12日向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执行费8449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后申请人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1)兵0601执66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履行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杨 锐 审判员 王更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