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苏观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兰,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荣生(曾用名雷永生),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观美诉被告雷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雷荣生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变更后);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6日,被告雷荣生向原告苏观美借款2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6年2月14日,被告雷荣生自愿归还原告利息5000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但借条对后续的还款期限及利息未约定。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雷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观美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被告雷荣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群
人民陪审员叶志林
人民陪审员张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