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经济开发区江南路滨江时代城六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柳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柳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