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密纯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顺义。

原审被告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磊。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应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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