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欣然,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玉,系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颖,系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欣然因与被上诉人张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欣然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欣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欣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6元(上诉人已预付),减半收取1873元,由上诉人于欣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