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四海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826729343。
法定代表人:任浩章,该公司董事。
被告:隋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隋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