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豪,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楠,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辽02民终520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3948.0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冠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开齐 书 记 员 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