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银燕七彩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
法定代表人:朱宝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郝威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老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玥,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银燕七彩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威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