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包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曾启华,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明,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幢1单元14层1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6008411W。

法定代表人:鲍海琨,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视星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3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9515172L。

法定代表人:杜元英,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置业路21号昌盛豪苑二期30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611788X。

法定代表人:罗敏贤,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镇政府大楼四楼,机构代码:587269745。

法定代表人:陈素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包东与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包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包东称:申请人包东和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包东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请求被执行人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713415元,但执行中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1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12执18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黔0112执18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经查询,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011年11月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万元,其中股东佛山市顺德区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广盛行)认缴出租5500万元;股东浙江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认缴出资2500万元;股东中视星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星程)认缴出资2000万元,以上出资款为2013年12月16日前缴纳。

2015年4月26日,公司修改章程,新增股东和注册资本,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为100000万元,新添股东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稷承融)认缴80000万元:中视星程认缴出资12000万元;顺德广盛行认缴出资5500万元;浙江新能认缴出资25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4月1日。申请人通过查询公司自成立之初至今基金账户的银行流水,显示上述股东均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2018年6月22日,股东浙江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异常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租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之规定,现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12执1803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证明被执行人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银行流水证明被申请人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均未按期足额出资缴纳,所以三被申请人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申请贵院依法追加三被申请人为(2020)黔0112执18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望贵院予以准许。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3、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4、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5、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流水。

本院查明,包东诉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以(2020)黔011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包东合作经费270万元;二、驳回原告包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包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裁定终结(2020)黔0112执18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011年11月16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万元,其中股东佛山市顺德区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租5500万元;股东浙江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500万元;股东中视星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00万元,以上出资款为2013年12月16日前缴纳。

2015年4月26日,公司修改章程,新增股东和注册资本,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为100000万元,新添股东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缴80000万元:中视星程认缴出资12000万元;顺德广盛行认缴出资5500万元;浙江新能认缴出资25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4月1日。

再查明,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的银行流水显示,三被申请人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均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申请人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视星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但其在缴纳出资的期限届满后均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现因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异议申请人请求追加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视星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视星程(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盛行贸易有限公司为(2020)黔0112执1803号包东申请执行贵州水田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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