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674686918J。 负责人:金永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然,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碧颖,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纪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诉被告纪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