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东,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彭东与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2民初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铜川市王益区XX路XX国际大厦一层00XXX号商业房屋产权证书编号20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金茂国际大厦一层00XXX号商业房屋包含的XXX号、XXX号、XXX号、XXX号商业房屋,房产证号:20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