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互助县人,现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深沟村。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土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互助县东山乡大泉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2223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2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6185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网络查控,在其户籍所在地对其不动产、工商登记进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受司法部门管制,只能在西宁市一饭馆打工,无稳定收入,案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部分履行16万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