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国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宋相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案由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388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相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霍国省代偿款388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代偿之日即2021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相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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