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000580235614R,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52号第十层、第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宏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三元,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其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其文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66元,减半收取计808.33元,由原告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