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李文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代理人翁光发,云南枫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梁兴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文化,居民,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审理经过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602民初2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兴友给付调解书确定的欠款本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851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案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案件办理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査询,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了査询,并在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就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査。2020年8月5日,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就案件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查找不到的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实,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3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