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立恒,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绿春县。

被告: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春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大兴镇老庙巷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1MA6MX60E9M。

负责人:綦明辉。

审理经过 原告罗立恒与被告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罗立恒已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立恒的申请是自愿的,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罗立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罗立恒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贵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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