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时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永顺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王林海,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籍贯湖南省保靖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时玉与被执行人王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自愿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时玉同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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