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对原告杨安高诉被告姜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2627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误写,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将(2020)黔2627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中的“(2020)黔2627民初2631号”更正为“(2020)黔2627民初2561号”。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希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