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刘某2,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刘某3,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刘某4,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刘某5,女,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