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铜仁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市政府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杨胜亚。
诉讼代表人:贵州省铜仁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会,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亚玲,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铜仁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亚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铜仁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省铜仁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铜仁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