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
被执行人:白***,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1****。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白**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0)晋1124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白**偿还申请人白******元及以本金****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以本金****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2020年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白继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利息、执行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