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砬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兴湾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光,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虎,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可,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赵玉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的事实。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供大连市金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案涉房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瘫痪且无法使用,大连市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敬老院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被上诉人以此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现上诉人主张案涉工程瘫痪且无法使用问题并非其施工原因造成,并主张通过其修复案涉工程已经能够正常运转,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现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对案涉工程是否质量合格进行司法鉴定。为查明案涉工程是否质量合格及被上诉人现应否向上诉人给付案涉工程款,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应在查明上述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据实下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0元(由上诉人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免予收取,退还大连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薇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王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