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岛九上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新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山鑫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立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宁县通泰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诉人赵鑫因与被申诉人刘琦、郑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9]2300000018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