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郑良春、陈耀彬、陈耀锦、陈志才、伍惜梅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蔡卓文、莫远威、钦州市丰丰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桂0702执89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桂0702执89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倒数第14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郑良春、陈耀彬、陈耀锦、陈志才、伍惜梅”

补正为“申请执行人郑良春、陈耀彬、陈耀锦、陈志才、伍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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