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陈生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肖辉(下称原告)与被告陈生根(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13000元,共计6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1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年利息为12%,2020年4月10日归还借款本息。至今2年2个月利息为13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借条履行还款义务,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
被告辩称
被告未进行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借条1份。对原告的上述举证,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多年来存在借贷关系。2019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注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标准为年息12%,借款期限为1年,2020年4月11日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还本付息。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年2个月利息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生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辉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陈生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