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威,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袁培柱,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威与被执行人袁培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袁培柱需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53元。因被执行人袁培柱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袁培柱名下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商业大道50号海逸锦绣誉峰苑6栋1202房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经向该院送达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