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斌,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小学文化,丹东市金属回收总公司元宝分公司第九回收站经营者,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6月9日被取保候审,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六百五十六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