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1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1091400151。

法定代表人于学民,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树清,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田玉红,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被告田立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被告王伟,女,****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被告田立男,女,****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被告殷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玉红、田立伟、王伟、殷杰、田立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00元,减半收取795.00元,由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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