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彭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芳诉彭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刘海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刘海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刘海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尤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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