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九龙湖。
法定代表人:杨华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聪,女,苗族,****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龙兴保,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
被执行人:石仙兰,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
被执行人:松桃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
法定代表人:郎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颖,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系该公司财务。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兴保、石仙兰、松桃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人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88321.05及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34400.00元、保险费1920.00元、诉讼费881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本案执行费16283.00元的义务。
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本案标的款1388321.05及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34400.00元、保险费1920.00元、诉讼费881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被执行人松桃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本案执行费16283.00元,被执行人松桃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9月6日前缴纳;三、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松桃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四、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执行人松桃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松桃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存款1500000.00元的冻结。
二、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松桃扶贫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