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彬,男,汉族,1985年10月生,住淮滨县。
被执行人杨成莉,女,汉族,1967年12月生,住淮滨县。
被执行人吴士海,男,汉族,1962年12月生,住淮滨县。
审理经过
侯彬申请被执行人杨成莉、吴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27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侯彬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杨成莉、吴士海名下银行有零星存款,均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吴士海名下有车辆,已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杨成莉、吴士海名下均有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杨莉、吴士海名下无公积金、无股票。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成莉、吴士海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28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