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桃映镇茶溪村坝竹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212101217。

被执行人杨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坝盘镇合寨村偏岩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511110439。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滕龙与被执行人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黔0621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滕龙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进支付欠款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2.00元、申请执行费9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4月28日开始,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不足200.00元,因金额较小申请人滕龙申请不划拨;被执行人杨进名下的浙C8JD12大众汽车被本院委托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登记查封,永嘉交通局车辆管理所回复给车已经处于转出状态;本院到被执行人杨进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其没有财产;在江口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进限制了高消费并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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