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石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葛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王海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东风委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昌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张昌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树伟、王海云、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华、张昌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葛树伟、王海云、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华、张昌学偿还欠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分别位于瓦房店市XX办事处XX路XX号(权证号:瓦房权证文单字第××号、建筑面积435.42平方米)、瓦房店市XX办事处XX路X号(权证号:瓦房权证文单字第××号、建筑面积501.6平方米)两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委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摇号确定由大连永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申请,仅申请对被执行人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综合楼××层(包括楼梯)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经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测绘得出位于瓦房店市XX办事处XX路XX号综合楼一层面积为208.29平方米和236.02平方米、二层(包括楼梯)面积为492.71平方米,一层、二层总面积为937.02平方米。
大连永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综合楼××层(包括楼梯)房屋评估价值为27789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在淘宝网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于2020年10月29日至30日举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在淘宝网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于2020年11月29日至30日举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保留价2501010元。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同意以保留价2501010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偿部分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瓦房店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瓦房店市XX办事处XX路XX号综合楼二层(包括楼梯)、建筑面积492.71平方米房屋作价250101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部分款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