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伟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 被告:(株)SUPPORTEC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俞孝植,职务不详。 第三人:HANMANYOP(韩万烨),男,****年**月**日出生,韩国籍,护照号MXXXXXXXX,住韩国首尔特别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伟民与被告(株)SUPPORTEC公司、第三人HANMANYOP(韩万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宋伟民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伟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85.50元,由宋伟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霄雷 审判员 王兆根 审判员 顾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