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桐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何安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邯郸市重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曹庄村东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丹丹,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腾,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益满,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该公司法律顾问。审理经过 原告李桐锁与被告何安田、邯郸市重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桐锁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桐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桐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李桐锁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雷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