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马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以想与被告马某2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