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瑞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逊克县库南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瑞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逊克县库南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36247.44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理财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