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明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祥,临朐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守明。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以上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善文
审 判 员 谷长江
人民陪审员 孙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