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华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张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钟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建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胡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翟华杰、张洁与被告钟山、胡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华杰、张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华杰、张洁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费瑞栋 人民陪审员 付士礼 人民陪审员 魏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戴 鑫